成人內容頁面測試

  靈感來自 Ivon 的部落格,這個部落格分享許多 Linux 及開源軟體相關資訊,我也是在這個網站認識手機上的終端程式 termux。不過同樣令我驚豔的是該網站上的成人內容,驚豔的不是內容本身,而是「個人網站上有成人內容」這件事。


  仔細想想,這正是個人網站的目的!不管是 IG、Facebook、Threads 還是 TikTok (X 的話我就不清楚了),這些社群平台都被視為「公共空間」,因此在這些平台的所作所為,無不受到平台營運方的監管。監管的標的也不只是違法內容,臉書上各種被祖、帳號被刪除的奇聞軼事相信大家也聽過不少。既然如此,有什麼想說的,大可以在個人網站發表,因為這裡算是我的個人空間,各位讀者只是順道路過。

為何要設置內容警告?

  不知道有沒有人覺得這是多此一舉?18 歲以前,有誰看到「未滿 18 歲,禁止進入」的告示,會乖乖地離開?不過,這個簡單的動作背後有著巨大的意義,即:點擊進入的少年少女們,即使帶著強烈的不安與恐懼,仍然壓抑不住旺盛的好奇心與對禁忌事物的追求,選擇一探究竟。換句話說,這個動作代表著一定的主動性,雖然對於無完全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而言,我們(社會)不承認他們的部分主動性。


  而這個主動性我們無從觀察,也很難事前確認(畢竟可能上課說一套,實際上做另一套)。但是,就在少年少女們即將瀕臨禁忌的邊緣時,跳出了「🔞十八禁警告」的框框。其實他們前腳已經踏入,但是在整個人栽進去之前,跳出的這個框框,等於是以理性的語言,具體描述少年少女們正在進行的行為;點擊「進入」的他們,認知到自己正在違反規範


  因此透過十八禁的警告,我們確認了主動性,對於成年人而言更是如此,主動性升級為自主性:行動不只是出於自己,還是出於能夠負責的自己。我們(社會)非常重視自主性。在學術界,研究對象擁有知情同意權;我們拒絕性騷擾及性侵害,因此制定法律保障性自主權隱私權還有自由權,族繁不及備載。為什麼?因為失去自主性,隨之而來的可能就是壓迫。


  這就是內容警告的意義。內容確實是暴力、具傷害性的,我要求靠近的人必須具備自主性──目前的做法,就是內容警告。當然,我也覺得目前的作法還無法「授權」完整的自主性,比如說警告上寫「性相關的內容」,結果網頁裡有人獸交的圖片,這個情況下要讀者為自己受的傷害負責,我覺得有點牽強。也許可以用顏色來更細緻的標示內容性質。不過呢,走一步是一步。

高談闊論

  讀者看到我對成人內容的議題這麼有興趣,可想而知會有以下的批評:有趣的東西這麼多,為什麼要挑選這些內容?就是個色情狂嘛。我承認自己是色情狂,但是整個網站裡,成人內容佔不到十分之一,說不定比你的瀏覽記錄還要清澈。明知道有暴力、傷害性質,為什麼還放在部落格上給別人看?我覺得這個問題很好,有必要高談闊論一番。


  人類是否拒絕所有暴力?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,人類追求暴力。不過,人類拒絕部分的暴力,有時候拒絕的追求的是同一事物。以酒為例,酒為這個世界帶來多少的暴力,無需贅言,人還是繼續喝酒;同時,我們要求飲酒要節制,酒後不駕駛交通工具,因為在酒精的作用下(有時候甚至不是酒精的作用),很難維持清醒時的理性。喝酒等於是對自身理性的暴力,而我們並不全然反對。


Ecstasy of Saint Teresa by Gian Lorenzo Bernini, Rome.
Photo: Alvesgaspar, Wikipedia Commons

  我不喝酒,我也不追求暴力,你怎麼說?果真如此,那麼你的內心必然全由理性組成,並且為了維持理性的不可侵犯性,必須遠離愛情、親情、憤怒、悲慟、性高潮、隨音樂舞動、同理心與共感…我認為,這是失去了很大一部份的人性。你列舉的那些都是常見的情感,和暴力沒有關係吧?但是它們都是對理性的暴力。理性的世界是孤獨的,人一方面依賴理性、反對暴力,一方面又反抗理性、追求暴力,相當矛盾。


  所以呢?所以啊,成人內容頁面就是這樣一個矛盾的具體例子,既追求暴力,又拒絕暴力。這就是我的解釋。

敏感內容範例

  說了這麼多,好像也沒有什麼敏感的內容。這裡就提出一個例子,是我這幾天在思考的一件事問題。其實這個問題是經過一連串的思索才抵達,是有脈絡的,不是突然從我腦中迸出;但是把脈絡講清楚既浪費時間,又對問題無所助益,所以脈絡就省略了。問題是這樣的:


夜裡,在無人的街道上,下班走路回家的受害者 A 被加害者 B 強暴並性侵。法庭上,法官請原告 A 與被告 B 發表自己的想法。

原告 A 說:「B 侵害了我的身體自主權、性自主權。我的身體為自己所有,我可以決定自己身體承受什麼遭遇,B 剝奪我的這個權利;我擁有性自主權,我可以決定自己的性表達要如何實現,B 也剝奪我的這個權利。請法官裁判 B 應受刑罰。」


  這當然是非常簡化(不真實?)的情景,我對庭審程序也不熟,不過這邊暫且如此。聽完原告的意見,法官指示被告發表意見。


被告 B 說:「法官,如果要我遵守法律,那樣 A 反而侵害了我的身體自主權、性自主權。因此,我的作為只是維護並實現自己的權利。」

法官:「你為什麼這樣說?」(過於不真實XD)

被告 B:「我也有身體自主權,我可以決定自己身體的體驗,反對我性侵 A,等於是剝奪我的這項權利;我也有性自主權,性侵 A 就是我的性表達,以法律規範我,就是剝奪我的性自主權。」

法官:「這些權利是在不違反他人權利的情況下才成立,你既然侵害他人權利,就不能主張自己有這些權利。」

被告 B:「如果是這樣,那麼 A 也侵害我的權利,A 應該也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。」


  現實生活中應該是不會發生這種事的,但是該怎麼辦?固然我們可以直接定義什麼樣的行為是犯罪,而我們不應該犯罪(因為會受罰),所以規範先出來,再依據規範形成價值。但是這個作法並不完善:規範是如何制定的?由誰制定?而且,我們也很難想像一部規範在沒有任何價值支持下形成。


  另一個途徑是,依據我們認同的價值來建立規範。那麼,原告 A 和被告 B 擁有的權利,是否有相等的價值?如果我們認同原告 A 的身體自主權、性自主權,比被告 B 的身體自主權、性自主權更重要、更應該維護,規範即成型。但是,在任一方都還沒有行動的情況下,兩人應該享有相等的權利。所以關鍵就在於被告 B 行動的瞬間


  如果看見夜歸的 A,B 沒有強暴的行動,則 A 的權利未受侵害,B 的權利──依照 B 的邏輯──則受到侵害;反過來說,若 B 採取強暴的行動,則 A 的權利受侵害,B 則否。我們注意到,B 的行動唯一決定事件的結果:當 B 強暴 A,A 的權利被 B 侵害;當 B 選擇不強暴對方,B 的權利受侵害──卻不是受到 A 的侵害,因為 A 根本沒有任何行動。限制 B (聲稱的)性自主權、身體自主權的,是法律,而不是任何享有權利的他人。因此,在這個體系下,A 的權利主張有效,B 則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。


  上面的推論尚未論及價值(比如說性自主權及身體自主權背後的價值),也未述及「權利」的本質,只有規範的推導。不過,在這裡我們就看到「自主性」的重要性。我們需要「自主性」的概念才能處理暴力。


  或許有些人(或大多數的人)會覺得以上的言論十分不當、感到不舒服(或是覺得字那麼多誰他媽看得完),若是如此,那麼這就是個合適的敏感內容頁面的範例。喝酒固然可以放鬆精神、抒發情感,同時也不能忽略失去理性、造成傷害的可能性。有了這些認知,大家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喝下眼前的那杯酒。

結語

  此頁面可視為本站的成年禮。今後,不論是本站的作者還是讀者,都將擁抱更寬廣自由的世界,同時亦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。也期望能夠拋磚引玉,促使更多經營個人網站或部落格的作者們,在自己的空間,唱自己的歌──什麼歌都可以,說不定也會有聽眾。